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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详情
陈某与刘某均是博白县龙潭镇本地人,双方于年底经人介绍认识,并于年春节期间按农村风俗举办了婚礼,随后双方于年4月办理结婚登记,婚后生育有一女。双方因性格不合,家庭琐事等原因渐起纠纷,夫妻间的感情慢慢变得冷淡,于年开始分居。2
调解过程
年5月,原告陈某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起诉至法院,要求与被告刘某离婚。龙潭法庭李臻庭长作为此案的主办法官,经过开庭审理,他认为原、被告双方感情尚未破裂,还有和好可能,因此判决不准予原、被告离婚。年1月初,春节来临之际,陈某第二次起诉到法院,要求与刘某离婚。本案同样由李庭长承办。1月20日,李庭长开庭前尝试劝说原告与被告和好,但原告态度坚决,表示双方已无感情,希望能尽快离婚。无奈,李庭长只好转做被告的思想工作。“阿刘妹你先坐下,你今天气色看起来比上次好多了,身体没事了吧?”第一次起诉开庭时,被告刘某庭审中途出现头晕、恶心等身体不适的现象,当时,李庭长立即宣布休庭医院治疗。“感谢法官的关心与帮助,我现在身体好多了。”“这次你丈夫第二次过来起诉离婚了,你有什么想法?”刘某在短暂沉默后告诉李庭长,既然陈某坚决要求离婚,她也不愿再继续维持这有名无实的婚姻,同意离婚,让彼此“相忘于江湖”,但要求由其抚养女儿,且原告需要给予一定的经济支持。于是,李庭长转而做原告的调解工作。他告知原告,抚养未成年小孩是每个父母义不容辞的责任与义务,且“一日夫妻百日恩”,希望原告能多多考虑被告的困境,尽可能给予帮助。
通过释法说理,原告同意给予被告6万元经济帮助费,双方婚生女儿由被告抚养,原告每月支付元小孩抚养费直至女儿年满十八周岁止。随后,双方签订调解协议,原告当场支付4万元现金,并承诺年后支付剩余的2万元经济帮助费。
来源:博白县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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