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博白两村民争吵和肢体接触,一人受伤花费近

发布时间:2021/11/14 16:44:49

8月23日,浪平司法所化解了一起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双方当事人自愿签订调解协议书,冰释前嫌。

近日,浪平村甲队梁甲在浪平镇信用社门口与同村乙队梁乙发生口角,双方肢体接触时梁乙摔倒并受伤,随医院接受治疗花了近十万元治疗费。梁乙之子梁丙替父亲与梁甲协商赔偿事宜,因双方意见分歧过大,协商未果。

浪平司法所接报后,立即开展行动,稳定双方当事人情绪,进行实地调查及询问相关知情人士,随后研究并制定调解方案。调解过程中,工作人员就双方纠纷中涉及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年广西壮族自治区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项目计算标准等法律法规进行“以案普法”,分析解读梁甲是否负有赔偿义务和责任。再对双方协商的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等费用如何计算进行“以案释法”。

最终,经过耐心劝说,双方均同意工作人员的调解意见,自愿签订调解协议,纠纷得到圆满化解。

以案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依照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来源:法治博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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