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11月20日,博白镇综合执法队在巡查时发现,位于博白镇护双村木桐肚的稻田里有村民在燃烧秸秆。执法队员们立即赶赴现场,将燃烧的秸秆扑灭。经了解,燃烧秸秆的村民是博白镇护双村木垌肚的甘某武。甘某武对自己点火焚烧秸秆的行为供认不讳,按照环境保护法条对其进行行政处罚元的罚款。
博白县博白镇国土规建环保安监站监察组长梁锋▼
年11月20日11时左右,镇综合执法队在博白镇护双村木垌肚巡查发现村民甘某武露天焚烧秸秆行为,而后巡查人员立即进行扑系。并对其焚烧行为进行询问教育,做出严厉批评。然后处罚其元的罚款,甘某武认识到其行为的错误及影响,并深刻反省,坚决表示不会再次焚烧秸秆。
针对焚烧秸秆现象,执法人员向当事人详细宣传了秸秆焚烧对城市环境的影响及相关法律知识。经过宣传教育,当事人深刻认识到自己的行为不仅违反了相关法律,还给城市环境造成了破坏,表示以后不再随意焚烧秸秆。
博白镇党委副书记、人大主席林云▼
为深入贯彻落实《自治区党委书记鹿心社同志对秸秆禁烧工作批示精神》,以及县委县政府的部署要求,我镇党委、政府高度重视,多次召开镇、村干部大会进行部署,加强宣传并成立了巡逻队,分片区白天晚上不间断巡逻,在巡逻过程中扑灭燃烧秸秆17次,现场发现燃烧秸秆5人,批评教育5人,罚款2人。以此为契机,希望广大群众要树立“博白是我家,美丽靠大家”的理念,从我做起,不要焚烧秸秆,使我们的环境更优美。
秸秆焚烧的法律处罚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第一百一十九条违反本法规定,在人口集中地区对树木、花草喷洒剧毒、高毒农药,或者露天焚烧秸秆、落叶等产生烟尘污染的物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确定的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可以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第六十三条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下拘留:
(二)违反规定使用明火作业或者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吸烟、使用明火的。
第六十四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二)过失引起火灾的。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五十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拒不执行人民政府在紧急状态情况下依法发布的决定、命令的;
(二)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一十五条放火、决水、爆炸、投毒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犯过失罪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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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来源:博白广播电视台记者:李双江卢滢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