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车失主了解:今天,年7月12日约上午11时,车主把摩托车停放在那卜镇双竹村下江(二级公路旁边),发现车不翼而飞,当时发现有两位不认识的人在附近,车主马上叫同伴走小路出那卜街路口,车主同伴在那卜初中路口发现偷车嫌疑人经过并追到那卜衣裳行捉住了。
随后报警那卜派出所来进一步处理中。
据了解偷车嫌疑人是英桥镇新联村人,两人作案,另一人目前已逃跑。
过街老鼠,人人喊打。
以下信息来源于百度:《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一)盗窃金融机构,数额特别巨大的;(二)盗窃珍贵文物,情节严重的。
个人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人民币元至以上的,为“数额较大”;个人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人民币0至0元以上的,为“数额巨大”;个人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人民币至元以上的,为“数额特别巨大”。由此看来,对偷车行为要对赃车进行评估,按照评估的价值确定量刑幅度。来源:那卜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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