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博白县城60米大道一楼盘把垃圾堆在人行道

发布时间:2017-10-11 11:48:07
近段时间来,县城管大队连续接到群众的反映,说位于县城六十米大道县国土局旁的一在建楼盘将许多建筑垃圾随意堆放在人行道上,不仅严重妨碍了群众的正常岀行,而且给附近的环境卫生造成了极大的影响。接到群众的反映后,县城管大队于5月4日向施工方发出整治通知要求马上进行清理,5月9日施工方进行了一次清理但未清理干净。45

图为5月4日实照(清理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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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为5月9日实照(通知清理后)

5月26日再次接到举报后,县城管大队又一次向施工方告知,责令其马上将建筑垃圾清理干净。

图为6月3日实照

然而,直至6月3日下午堆放在人行道上的建筑垃圾一直没清理。尤其严重的是在巡查发现施工方还在倾倒建筑垃圾,其行为很是恶劣。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办法》的规定,该楼盘施工方已经违反了相关规定,县住建局依据法律法规对该楼盘进行立案查处。

法律快车

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办法》第四十二条:违反“城市范围内的工程施工现象不得影响市容和环境卫生,施工单位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临街工地现场不得搅拌混凝土等建筑材料;(二)道路施工现场周围应当按照规定设置隔离护栏、警示标志和施工铭牌;(三)施工机具和材料应当摆放整齐;(四)施工产生的废弃物应当及时清运,并采取有效措施减少作业扬尘;(五)施工废水、泥浆不得流出场外、浸漫路面和堵塞管道。施工废水和泥浆需排入下水道的,必须按照规定到相关部门办理审批手续后方可排放;(六)施工造成的路面破损应当按照规定及时修复,工程竣工时应当平整现场、恢复路面;(七)法律、法规的其他规定”规定。

责令其限期纠正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拒不改正的,处以元以上0元以下的罚款。

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办法》第四十三条:违反“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在街道两侧和公共场地堆放物品,搭建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因建设等特殊需要,在街道两侧和公共场地临时堆放物品,搭建非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的,必须征得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规定。

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清理、拆除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拒不改正的,处以被占道面积每平方米0元以上30元以下的罚款,但最高罚款不得超过万元。

来源:法治博白(fazhiboba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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