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四安受贿案判决情况
博白县人民医院原副院长王四安受贿案进行一审宣判,判决其构成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被告人王四安退出的受贿所得人民币二十七万五千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博白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年至年,被告人王四安利用医院副院长的职务便利,医院销售药品过程中为他人提供帮助,先后收受人民币共计元,依法构成受贿罪。
博白县人民法院开庭审理认为,被告人王四安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鉴于被告人王四安犯罪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王四安在提起公诉前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真诚悔罪,积极退赃,减少损害结果的发生,依法可以从轻处罚。王四安自愿缴纳了罚金4万元,可以酌情从轻处罚,遂依法作出如上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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